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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明龙与朱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龙,朱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934号原告陈明龙。委托代理人马庆思,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旭。原告陈明龙诉被告朱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朱旭表示没有借原告款,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0万元,被告否认,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之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永审判员  张建新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