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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霞诉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霞,佘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000号原告孙霞。委托代理人王安民,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霞与被告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