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霞诉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霞,佘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000号原告孙霞。委托代理人王安民,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霞与被告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