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晓明、孟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 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晓明,孟海涛,孟亚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048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杰。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孟晓明,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孟海涛,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孟亚洲,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晓明、孟海涛、孟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先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凤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