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谭邦邓诉被告四川绵竹红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代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邦邓,四川绵竹红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代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111号原告谭邦邓,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1日,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双土村*组,身份证号码:5106221954********。被告四川绵竹红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南郊龙桥。法定代表人龙文富,董事长。被告龙代全。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龙代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邦邓撤回对被告龙代全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二0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高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