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汤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65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常州通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庄云杰,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常州通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吕润,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620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庄云杰、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吕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汤某经营的常州通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通灵公司)同被害人王某乙签订了微信公众平台协议,被害人王某乙支付了预付款3万元。2016年1月,通灵公司逾期未完成开发,被告人汤某未按约退还预付款,并拒接王某乙等人的电话。后王某乙等人因无法联系到汤某,误认为被告人陈某系汤某女友,遂于2016年1月27日假冒快递员至常州市钟楼区璞丽湾花园小区的陈某居住地寻找汤某,双方发生口角纠纷。汤某得知后赶至陈某居住地时王某乙等人已离开,在得知王某乙等人指责其公司是诈骗公司等情况后,遂电话联系王某乙,约其1月29日下午到公司以见面商谈为名欲教训对方。2016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汤某纠集了吴某(另处理)等人,被告人陈某纠集了孙某、谭某(另处理)等人,于当天下午15时许,在被害人王某乙、郭某、易某到达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2号楼2619室通灵公司办公室后,被告人汤某等人遂将该公司大门外锁,剥夺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采用拳打脚踢、罚跪、辱骂等手段,逼迫三被害人向被告人陈某道歉并写下承诺书及录音,逼迫三被害人向汤某书写承诺书及录音,承诺对宣称通灵公司为传销公司及诈骗公司行为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道歉。期间,被害人王某乙被殴打致右眼部挫伤、右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之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易某的价值人民币960元的苹果5C手机1部被陈某砸坏。案发后,被告人汤某、陈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5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陈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易某、郭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左某、王某甲、马某、钱某、孙某、李某、吴某、谭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微信公众平台协议、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承诺书、谅解书、收条、谅解协议等书证,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陈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