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026号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东扬子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165281-1。法定代表人:戈永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北奥大厦8层809-818,组织机构代码67820067-1。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晨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