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鸿鹄与郑继委、郑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鹄,郑继委,郑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54号原告:李鸿鹄,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郑继委,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郑韬,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受理原告李鸿鹄与被告郑继委、郑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鹄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鸿鹄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鸿鹄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陪 审 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