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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王喜民、韩银东、于红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王喜民,韩银东,于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红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喜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银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红杰,汉族,农民。本案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申请王喜民、韩银东、于红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65994.00元,已执行标的数额为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6599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