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北京业盛安达投资管理中心,李晓霞,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杰,住址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北京业盛安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号院*号楼*层办公B-521-A165。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霞。被执行人李晓霞,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南横五道街(安虹办事处11委5区)。法定代表人李晓霞。赵杰与北京业盛安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晓霞、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59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北京业盛安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晓霞、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26769.64元,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六套房产,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业盛安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对外投资,但申请人暂不申请对房产及对外投资进行处置。本院扣划了李晓霞名下银行存款24247.7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另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北京业盛安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晓霞名下无房产登记,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房产已被其他执法机关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4247.76元,未履行金额人民币2502521.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5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栗俊海审 判 员 李晓芳代理审判员 范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缴 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