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晶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晶,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陈晶被执行人: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宽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申请人未将相关开户手续提交给被执行人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致使被执行人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相关的开户补缴工作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宽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丛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