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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字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莲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6民初35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莲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字3576号起诉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莲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邱军海。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莲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诉被起诉人邱伟新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1年6月1日,增城区荔城街莲塘村委会主任邱某甲在没批地用地手续,没征得村民的同意,在莲塘村第三合作社的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田尾(土名)进行非法强占填埋基本农田来建设商贸街出租和建设停车场使用。2、2015年3月,在没有批地用地手续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莲塘村委会主任邱某甲引进广州市莲塘印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莲塘村第三合作社塘冚(土名)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强行填埋,上述三块违法用地都是邱某甲故意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知法犯法,后果严重恶劣。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邱某甲对违法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依法追究;二、判令邱某甲对破坏第三合作社田尾(土名)基本农田用于建设的商铺,停车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三个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每个合作社3万元整。把动用扶贫款违法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资金进行彻底清算并向村民公某。三、判令邱某甲借引进广州市莲塘印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由,强行永建筑余泥石头去填埋第三合作社塘冚(土名)的基本农田对合作社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邱某甲承担赔偿每个合作社经济损失3万元整,把土地恢复原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综合上述规定,起诉人提供的《关于邱某乙等人信访复查事项的复函》(穗国房复查复核字[2015]35号)载明,相关当事人在田尾(土名)和“塘冚”(土名)地块上的行为涉嫌违法用地,因此引发的纠纷,由有关机关处理,起诉人关于追究被起诉人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莲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  萧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丘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