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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杜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343-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某某和徐某某二人共有的已查封的位于靖边县河东地方道路管理站二单元502室房屋一套及小房一间进行了拍卖,现因前两次拍卖均流拍,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即364800元)接受该拍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