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崔若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若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59号罪犯崔若峰,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若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崔若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崔若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若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若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若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