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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赵慧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806号原告赵慧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慧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