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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邓长生与江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生,江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654号原告:邓长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江富龙,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长生与被告江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长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邓长生负担。审判员  伍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桂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