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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曹彦珍、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彦珍,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曹彦珍,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曹彦珍,女,1974年03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三家人片区5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527197403102648。被执行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欧光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彦珍与被执行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1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