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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上诉北京爱家青龙湖农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军,北京爱家青龙湖农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军,男,1952年7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家青龙湖农场,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怪村青龙湖公园正门对面。法定代表人江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姗姗,女。上诉人吴建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建军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建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吴建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吴建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由吴建军负担39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审 判 员  王 磊审 判 员  曹 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若净书 记 员  孙春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