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新忠与蒋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忠,蒋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新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新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忠与被执行人蒋新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新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