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特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曹美云、綦法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美云,綦法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特第84号申请人:曹美云,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0********。申请人:綦法明,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田街道方家弄村****号。身份证号码:3326021980********。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曹美云和申请人綦法明之间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放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美云和申请人綦法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经临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綦法明于2016年7月20日前赔偿给申请人曹美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184.35元。该款由申请人綦法明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进行理赔,由保险公司将理赔金汇入法院账户,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9930101040001837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二、申请人綦法明一次性补偿申请人曹美云共计人民币600元,款项当场付清。三、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就本次事故以任何理由再次主张权利。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