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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广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董广跃,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盛伟强,男,1979年1月10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油车村**组****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盛伟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董广跃以被执行人盛伟强具有履行能力为由,请求重新恢复执行,本院同月27日立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故本案目前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和解协议行为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蒋照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