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海春、农健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海春,农健华,龙州县乐寿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荣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海春。被执行人农健华。被执行人龙州县乐寿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州县。法定代表人蔡海春。被执行人黄荣肖。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海春、农健华、龙州县乐寿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荣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海春、农健华、龙州县乐寿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荣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蔡海春、农健华、龙州县乐寿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荣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19061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申请人名字。被执行人名字,以申请书上的人数为准,被执人身份信息需与判决书对照。申请人。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案号,需注意是民事判决书还是民事调解书。立案时间。标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