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执复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严丽与余长生、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长生,严丽,刘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复3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余长生。申请执行人严丽。被执行人刘翠红。申请复议人余长生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次评估系法院随机确定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评估公司),且该公司指派的评估人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该公司根据估价目的,选用比较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技术规定,体现了涉案房地产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关于异议人提出的评估机构就房评房,未考虑配套设施因素,评估报告中对“五通一平”、水电设施、地理、交通、生活服务设施、教育配套设施等因素均有记录及评价,说明已对相关配套设施综合考量;关于异议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能说明该三套房的出售价格,与本案评估房产并无关联;另异议人提出涉案房地产评估价远低于向申请人抵押借款时的评估价,因评估目的、估价时点、房地产市场状况等皆有所不同,不能作为评估价格偏低的依据,且本院对每幢别墅以103.32万元拍卖,未有人报名竞拍,异议人认定评估价值偏低不能成立。据此,执行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苏1281执异13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余长生所提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余长生申请复议称:(1)申请复议人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戴窑镇新世纪花苑56号、57号、58号别墅,该别墅有物管、水电、绿化、监控、安保、围墙等设施,三幢别墅评估价值仅为310万元,单价为2291元/平方米,与戴窑镇商品房市场价至少在3500元/平方米差距较大;(2)申请复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为借款事宜订立借款协议书,将上述三幢别墅作为抵押借款时,经公证机关委派的泰州市天润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470万元。综上,请求撤销其执行裁定,重新进行评估。本院查明,2014年6月13日,余长生、刘翠红(甲方)与严丽(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一、甲方自愿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二、期限十二个月,以甲方出具的借款时间为起算日。如借款人逾期付息,则出借人有权将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三、利息按月息2%计算,每月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本协议生效日(仅指每月的对应日),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罚息。四、甲方借款用途:用于经营。五、为了保证甲方按时偿还借款,甲方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在兴化市戴窑镇加定居委会新世纪花苑56号、57号、58号的三处房产作抵押。如甲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利息,乙方有权依法处理上述房屋,优先受偿,偿还该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六、本《借款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七、本协议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甲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等。同日,江苏省兴化市公证处作出(2014)泰化证经内字第181号公证书,自《借款协议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8月26日,严丽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余长生、刘翠红立即偿还借款22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所有的执行费用,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泰兴执字第03766号]。2015年11月2日,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余长生、刘翠红所有的坐落在兴化市戴窑镇新世纪花苑56号、57号、58号房屋(自建住宅毛坯房、建筑面积均为4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面积均为151.2平方米)进行查封,2016年1月4日,执行法院委托天圣评估公司对上述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1月31日,天圣评估公司作出苏天房估字(2016)第t00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在估价时点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10万元,单价为人民币2291元/平方米。该评估报告公告送达给余长生、刘翠红。2016年5月6日10时至2016年5月7日10时,执行法院将上述三幢房产在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每幢起拍价103.32万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5月,余长生以“该房产评估价过低”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余长生不服此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天圣评估公司具有合格的评估资质,该评估公司对委估房地产位置、周围环境等状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比较法,综合考虑土地性质、建筑物状况、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生活服务及教育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分析和测算,其所作出的估价报告客观公正。申请复议人提出该房产与戴窑镇商品房市场价差距较大,但提供的比较案例系预售尚未交付的商品房,其预售合同价格与本案评估房产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申请复议人还提出涉案房地产评估价远低于向申请人抵押借款时的评估价,因评估目的以及评估时点不同,其评估价格差距较大,不能作为此次评估参考的依据。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余长生的复议申请,维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执异1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亚代理审判员 王露露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