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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立晶与章丘市高官寨镇相公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晶,章丘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晶,男,生于1956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晶与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在章丘市高官寨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存款账号,本院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其存款账号,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刘全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