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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淑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037号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向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志强,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郭志成,住普兰店市。被告葛淑玲,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晓薇代理审判员  康 龙代理审判员  张可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