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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光涛与吉林市纵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涛,吉林市纵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203执恢43号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涛,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号。被执行人吉林市纵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兴街2号。法定代表人夏明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龙劳人仲字(2015)第1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执行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龙劳人仲字(2015)第1号劳动争议裁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卫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