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敬立与齐学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立,齐学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敬立。被执行人齐学卜。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500元,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恢复执行申请,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15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