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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德强与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强,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民初2693号原告:刘德强。被告:姚平。原告刘德强因与被告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由朱邵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强起诉称,2015年6月1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6000元,借款期间至2015年8月16日止,后被告仅归还了81000元,尚欠原告75000元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姚平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要求,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姚平欠原告刘德强借款7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抗辩原告诉请的证据材料,视为其对本案事实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德强借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姚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邵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