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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俊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胡延安,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俊平,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宜宾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1069.09元及利息,执行费81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