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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响岭路楚天城*号楼。法定代表人鲜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核工业二二公司)与被上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荆门汉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鄂08民初1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核工业二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核工业二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荆门汉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争议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磊审判员 王仁祥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