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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苟中地申请执行永诚财产保险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中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苟中地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平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