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0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哈尔滨卓唯包装有限公司、曲皓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卓唯包装有限公司,曲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0号松雷大厦1005室。
 代表人陈国强,男,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单晓清,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信贷专员。
 被执行人哈尔滨卓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牛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曲皓,男,经理。
 被执行人曲皓,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卓唯包装有限公司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卓唯包装有限公司、曲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卓唯包装有限公司、曲皓尚欠申请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货款 461 586.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 239元,合计人民币 471 825.1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