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黎峰华与文左庭、文孟莲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峰华,文左庭,文孟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80号申请人黎峰华,男,生于1969年3月6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文左庭,男,生于1972年6月24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文孟莲,女,生于1995年5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黎峰华与被申请人文左庭、文孟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黎峰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文孟莲位于荆门市X栋的房屋。担保人黎越用位于荆门市X号X幢X层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黎峰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文孟莲位于荆门市XX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黎越用位于荆门市X幢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荆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