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Interchem Pte Ltd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英腾化工私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特16号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委托代理人:万晴,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英腾化工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InterchemPteLtd)。住所地:40BukitPasohRoad,Singapore089854。法定代表人:GayShyrYan,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灿明,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英腾化工私人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