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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伍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月2日被抓获,同年1月3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代理检察员晁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1日,被告人伍某某到淇县以帮助李某在淘宝网上开网店、购买软件、扩大经营等名义,多次让李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骗取现金共计36205.7元,伍某某将该款用于网上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网页截图、银行卡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抓获证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620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伍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6205.7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和利强审判员  李永贞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