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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南芬村民委员会与耿世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南芬村民委员会,耿世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南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法定代表人苗长春,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丽霞,该村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赵震,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世庸,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上诉人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南芬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潘秀菊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孙 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