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香珠、胡樟树等与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珠,胡樟树,雷雪花,石福生,庄丽玲,孙保石,刘用良,刘用灿,张美荣,黄苏木,程建,池伟勤,池银新,肖俊,郑山妹,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李香珠。申请执行人胡樟树。申请执行人雷雪花。申请执行人石福生。申请执行人庄丽玲。申请执行人孙保石。申请执行人刘用良。申请执行人刘用灿。申请执行人张美荣。申请执行人黄苏木。申请执行人程建。申请执行人池伟勤。申请执行人池银新。申请执行人肖俊。申请执行人郑山妹。被执行人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吕凤兰。本院在执行李香珠;胡樟树;雷雪花;石福生;庄丽玲;孙保石;刘用良;刘用灿;张美荣;黄苏木;程建;池伟勤;池银新;肖俊;郑山妹与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386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03执38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