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曾秋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秋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2906号罪犯曾秋南,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罪犯曾秋南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浏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1)浏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曾秋南宣告的缓刑。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曾秋南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3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罪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秋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秋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秋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