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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开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03号罪犯周开通。200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开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2012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追缴被告人周开通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6日至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开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周开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开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开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开通,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6分。为此,2014年8月和2015年9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罪犯周开通系财产刑未履行,但其提供了原居住地镇政府出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罪犯周开通狱内消费月均500元(同期全监罪犯月均消费374元)。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开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但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酌情从严。此外,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开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