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群诉被告张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群,张德刚,陈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张清群,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委托代理人胡敏、郑伦武,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刚,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被告陈召芬,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原告张清群诉被告张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清群依法申请追加陈召芬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德刚、陈召芬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清群诉称:原告因和被告张德刚在云南永善县承揽工程相识,2013年12月5日被告张德刚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张德刚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张德刚和陈召芬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陈召芬应与张德刚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现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判令二被告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4倍支付原告资金利息(暂计算到起诉日为1万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德刚未作答辩。被告陈召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德刚和陈召芬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5日,被告张德刚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作其在云南永善县XX镇安居房工程材料款开支,同日,原告将4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张德刚,被告张德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约定此款于2013年12月20日还清,如到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息的10倍计算作为违约金和罚息。后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德刚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德刚、陈召芬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借给被告张德刚4万元并已实际支付的事实成立,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又因被告陈召芬与张德刚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为被告陈召芬与张德刚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均有义务偿还。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德刚、陈召芬归还该笔借款,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张德刚、陈召芬归还其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张德刚、陈召芬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仅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10倍计算,且原告诉请的逾期还款利率标准未超过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故被告张德刚、陈召芬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3年12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刚、陈召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清群借款本金4万元。二、被告张德刚、陈召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清群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清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德刚、陈召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方审 判 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李代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