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行审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与钟传兰、苏真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苏真全,钟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6行审2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75-3。法定代表人黄亚琼,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苏真全,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钟传兰,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房拆裁(2015)第047号拆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作为拆迁人为实施沙坪坝区凤鸣山片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该局受理后,认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要件齐备,符合有关规定,于2009年8月3日向迈瑞公司核发了沙拆许字(贰零零玖)第壹拾叁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拆迁范围包括沙坪坝区凤鸣山35-37号、49号、凤鸣山西物市场3、5、7号、凤鸣山西物市场一区、二区、三区以及五至十二区的相关门牌号及其所属附号(最终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执行人苏真全、钟传兰在沙坪坝区有混合结构私有住宅一套,领有003295号房屋所有权证,其中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47.8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为39.6平方米。该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出具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住宅用房拆迁价格结果报告》对该片区住宅评估的市场价格为3753元/平方米(砖混(2000年及2000年以后))。经拆迁人迈瑞公司申请评估价格鉴定,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渝地房评经协(2009)专鉴字第43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上述拆迁评估结果报告应予以采信。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8月3日发布了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从2009年8月6日起至2009年10月4日止。因苏真全、钟传兰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苏真全、钟传兰就其房屋拆迁安置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拆迁裁决。该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进行调解未果,遂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沙房拆裁(2015)第047号《拆迁裁决书》,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拆迁人提供现房一套,建筑面积77.32平方米,评估单价为:3700元∕平方米现房安置被拆迁人苏真全、钟传兰,实行产权调换,按规定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二、拆迁人按渝府发[2008]37号文之规定,向被拆迁人发放相关费用。三、被拆迁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腾空房屋交与拆迁人,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置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苏真全、钟传兰送达该《拆迁裁决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按期搬迁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苏真全、钟传兰书面催告,但被执行人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无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按期搬迁房屋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房拆裁(2015)第047号拆迁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双方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拆迁裁决。本案中,拆迁双方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受理��迁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拆迁裁决申请并作出沙房拆裁(2015)第047号拆迁裁决并无不当;且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以异地现房予以安置的裁决内容亦符合相关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该拆迁裁决已充分保护了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应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沙房拆裁(2015)第047号拆迁裁决,依据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申请执行案,经审查合法,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沙房拆裁(2015)第047号拆迁裁决要求被拆迁人苏真全��钟传兰履行搬迁房屋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谭 洁人民陪审员 胡 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