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莹莹诉刘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莹,刘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866号原告张莹莹,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刘晨旭,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莹与被告刘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莹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莹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