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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莹莹诉刘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莹,刘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866号原告张莹莹,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刘晨旭,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莹与被告刘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莹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莹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