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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民初80号原告:廖某某,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江某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博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4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某2016年2月25日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3月15日、6月3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均系离异后再婚。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2009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前几年夫妻感情尚好,近两年夫妻之间互不信任,都怀疑对方有外遇,不能实现良好的沟通。被告江某某经常在外打麻将赌博欠债,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安置房一套、家中有电视一台、电脑一台、空调两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原、被告无债权、债务。原告基于双方夫妻感情的现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各承担一半。被告江某某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部分属实,双方确系再婚,2009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也无共同生育的子女。但是被告并没有经常赌博不回家,只是偶尔打下麻将。被告江某某认为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2、同意夫妻财产平均分割,但是原告陈述的购买的安置房实际是被告父母留留下的遗产,不应当进行分割。另外,原、被告还在西昌市马道镇共同经营了一个体育彩票投注站,在开设彩票投注站的时候,原告还向其二哥江印先借款2000元,彩票店应当予以分割,同时2000元的共同债务也应当平均分担;其他原告所述的家用电器均属实;3、诉讼费,原告起诉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09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3月8日,被告江某某与攀煤(集团)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分公司签订《动力站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春禾路6号17幢一单元9号的保障性住房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是由攀煤(集团)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分公司为综合治理宝鼎矿区采煤沉陷区而开发的安置房。2010年4月2日,该房屋进行了保障性住房网上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36292),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江某某名下。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电视一台、电脑一台、空调两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马道镇机务段以原告廖某某的名义代销一个体育彩票投注站,并领取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编号:51340100130),代销证的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均认可该彩票投注站的收益每月在2600元左右。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许可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被告也同意离婚,且本院结合原、被告婚姻基础、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廖某某主张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春禾路6号17幢一单元9号的安置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则辩称该房屋系其父母留下的遗产,该争议房屋系2010年3月8日以被告名义购买的单位安置房,该房屋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备案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留下的遗产的辩解理由,因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电视一台、电脑一台、空调两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马道镇机务段以原告廖某某的名义经营一个体育彩票投注站,并领取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编号:51340100130,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廖某某提出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马道镇机务段的体育彩票投注站按照彩票代销证在约定的期限(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由原告代销彩票,产生的收益由原告所有;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春禾路6号17幢一单元9号的安置房一套及电视一台、电脑一台、空调两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均归被告江某某所有的诉讼请求,被告江某某未提出反驳意见,本院综合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以有利于经营、方便生活为原则,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江某某提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2000元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马道镇机务段体育彩票投注站(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编号:51340100130),在约定的期限(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由原告代销彩票,产生的收益由原告所有;2、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春禾路6号17幢一单元9号的保障性住房一套及电视一台、电脑一台、空调两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均归被告江某某所有。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130元、被告江某某承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锋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厉茂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