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776号原告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石龙车站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金砂湾环湖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石龙车站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石龙车站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