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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赵军、王卫国与临沂冠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王卫国,临沂冠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588号原告赵军,男。原告王卫国,男。被告临沂冠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莉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王卫国与被告临沂冠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王卫国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军、王卫国的起诉。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