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赵军、王卫国与临沂冠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王卫国,临沂冠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588号原告赵军,男。原告王卫国,男。被告临沂冠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莉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王卫国与被告临沂冠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王卫国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军、王卫国的起诉。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