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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催7号申请人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柴双,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学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票号为4020005128165348、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亳州市海创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淮滨县海鲸铝业有限公司)无效一案,于2016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六个月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双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