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彦青与丁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彦青,丁兆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692号原告:胡彦青,居民。委托代理人:万斌,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兆春,居民。2016年3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胡彦青诉丁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丁兆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等。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丁兆春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丁兆春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彦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 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