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02执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小花与廖小楠、钟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花,廖小楠,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681号申请人王小花,女,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廖小楠,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钟亮,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小花与被申请人廖小楠、钟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小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小楠、钟亮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3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案外人郭小新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解放东路(南湖花苑110房屋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案外人郭小新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解放东路(南湖花苑110房屋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廖小楠、钟亮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3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