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洪伟与被执行人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伟,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田洪伟,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寿,总经理。田洪伟与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46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田洪伟与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关于君泰国际大厦x栋x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田洪伟定金2万元,购房款80万元;驳回田洪伟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20元,由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君泰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田洪伟遂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君泰置业名下在本市建邺区西城路300号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止,因上述房地产均为科研、实验用途,本院无法处置;其有车牌号为苏A×××××陆地巡洋舰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截至2016年6月27日,君泰置业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为6867.25元,且部分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情况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王扩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