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新美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辛耘电器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美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辛耘电器厂,沈跃忠,毛伟芳,陈均荣,沈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75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新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412223132。被执行人:慈溪市辛耘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沈跃忠,该厂合伙事务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11013212。被执行人:沈跃忠。被执行人:毛伟芳,农民。被执行人:陈均荣,宁波××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丽芬,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230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新美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辛耘电器厂、沈跃忠、毛伟芳、陈均荣、沈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3254625.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7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