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609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振华,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